(2017)陕0724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董远丽、杨先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董远丽,杨先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西乡县。负责人:陈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富志,男,系该支行黄池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董远丽,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杨先保,男,1978年12月30日,汉族,居民,系西乡县两河口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董远丽、杨先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4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081.2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董远丽、杨先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381元。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杨先保、董远丽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杨先保在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两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杨先保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董远丽在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莲花苑小区3号楼四单元三层东套有面积为124.42平方米的银行按揭住房一套,该房屋为董远丽唯一住房,暂未处置;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董远丽无车辆登记信息,杨先保名下有注册时间为2014年10月19日的福克斯轿车一辆,但该车下落不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董远丽于2017年6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元。现两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已依法将杨先保、董远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我院财产调查及核查结果认可,同意保留其未受偿的债权。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保留债权。案件受理费1110元,申请执行费782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新建审 判 员 穆晓红代理审判员 祝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