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0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耀东与李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耀东,李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1400号原告孙耀东,男,住涞源县。被告李越,男,住涞源县。原告孙耀东与被告李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冀0630财保61号保全裁定书,对登记在被告李越名下传祺牌冀FXXY**小型轿车一辆、对登记在胡某某、冀某某名下的位于涞源县某某小区住宅楼一套予以查封。现本案二审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被告李越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告李越名下传祺牌冀FXXY**小型轿车的查封。二、解除登记在胡某某、冀某某名下的位于涞源县某某小区住宅楼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