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03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季某诉被告丹东市星光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丹东市星光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03民初2586号原告:季某,女,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丹东市星光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桃源街814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吴法巍,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原告季某诉被告丹东市星光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被告丹东市星光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星光技术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吴法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就职于被告星光技术学校从事保洁工作,基本工资每月1500元,加上其他补贴和绩效工资,工资合计每月1800元。被告自2017年1月至今拖欠原告工资。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8379元。被告星光技术学校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欠付原告工资,但现在没有给付能力。经审理查明:原告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原告自2014年3月开始到被告单位从事保洁工作,月工资为1800元左右。原告在被告处一直工作至2017年6月初,被告自2017年1月开始拖欠原告工资合计8379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星光技术学校与原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星光技术学校欠付原告工资8379元之事实清楚,被告星光技术学校作为债务人,依法应当给付原告上述工资,故原告提出的关于要求被告给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丹东市星光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季某8379元。如果被告丹东市星光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丹东市星光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审判员 王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艺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