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终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顾广才与秦怀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广才,秦怀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2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广才,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怀有,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上诉人顾广才与被上诉人秦怀有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1012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顾广才未缴纳上诉费用。本院授权一审法院向顾广才寄送《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告知其须在收到催交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3100元,否则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本院至今未收到顾广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顾广才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审查,顾广才递交的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不符合规定,并于同年6月21日再次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顾广才还是未缴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顾广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岐华审判员 朱恩松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