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1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芜湖市安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天虹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安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天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2014号原告:芜湖市安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杏花村5幢C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60813901N。法定代表人:包正南,总经理。被告:芜湖天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南路。法定代表人:陈玉富。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市安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天虹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芜湖天虹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安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9元由原告芜湖市安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先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