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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谭千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千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139号罪犯谭千兵,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罪犯谭千兵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2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06年8月9日因吸毒,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万法刑初字第00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千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5日送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8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谭千兵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千兵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原行政奖励与原计分考核分值折算审批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谭千兵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现金缴款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谭千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毒品再犯,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结合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千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江 平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何玉华书 记 员  张陈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