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绍江、王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绍江,王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蔡绍江,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王皓,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蔡绍江与被执行人王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皓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绍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蒋洪审判员 徐勇审判员 黄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