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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3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唐运秋与被告王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运秋,王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81民初3906号原告唐运秋,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政,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唐运秋与被告王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运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运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装修工资款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政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欲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遂雇请原告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进行施工。随后,原告即对被告的房屋进行了装修。随着,装修工程的完工,2014年2月24日,经原告与被告父亲王赫声进行核算后,由王赫声、曾令玉向原告出具了欠21000元装修工资的条据。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讨工资,被告于2016年6月7日向原告重新出具了条据“欠条今欠唐运秋2013年房子装修款贰万壹千元整。原王赫声所打欠条自动作废。欠款人王政2016年6月7日”。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讨款项时,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被告王政结欠原告劳务款项由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王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唐运秋工资款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王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 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庭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