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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苏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943号申请执行人:苏波。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11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肖 磊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传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