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筱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450号原告:王筱,男,199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239号A幢3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7243651XW。原告王筱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筱撤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计228元,由原告王筱负担。审 判 长 宋建兵人民陪审员 刘冬苟人民陪审员 陈渺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