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1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立辉与孙晓龙、付彦中、孙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辉,孙晓龙,付彦中,孙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立辉,女,1973年5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孙晓龙,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县。被执行人:付彦中,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组。被执行人:孙林胜,男,1969年5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赵立辉与孙晓龙、付彦中、孙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林胜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牡丹江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执行人赵立辉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世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