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山东万洋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山东万洋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时空经贸有限公司,鞠成志,鞠成武,何朝公,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86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主要负责人:王光春,行长。被执行人山东万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北安街27号。法定代表人:鞠成志,经理。被执行人潍坊时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石埠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鞠成武,经理。被执行人鞠成志,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鞠成武,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何朝公,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李伟,女,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03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东万洋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时空经贸有限公司、鞠成志、鞠成武、何朝公、李伟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万洋食品有限公司、潍坊时空经贸有限公司、鞠成志、鞠成武、何朝公、李伟的相关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宝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