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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保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易尚德与被申请人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尚德,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666号之一申请人易尚德,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XX。被申请人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XX。法定代表人伍向红,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人易尚德与被申请人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8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湖南科恒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8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 宁人民陪审员  李新武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