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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4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文华、苏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文华,苏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636号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新洲城)A幢22层2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9283942T。法定代表人:陈永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桂、董文颖,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卢文华,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苏瑜,女,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文华、苏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为47.5元,由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