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小利与高鸿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利,高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利,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高鸿敏,男,汉族,住凤翔县。本院在执行张小利与高鸿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32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案款37113.09元、诉讼费550元。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高鸿敏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小利2000元,2017年10月1日前付给张小利10000元,剩余高鸿敏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履行清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2执28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自觉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兰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