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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财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付深余、禚召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深余,禚召良,付联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409号申请人:付深余。委托代理人:张桂顺。被申请人:禚召良。被申请人:付联香。申请人付深余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高密市井沟镇薛家老庄村王敏见处债权4万元并查封被申请人禚召良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申请人以相应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高密市井沟镇薛家老庄村王敏见处债权4万元;查封被申请人禚召良所有的鲁V×××××号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870元,由申请人付深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