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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缪圣开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圣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刑初6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圣开,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文盲,农民,户籍地瑞安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温州。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7〕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圣开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朝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圣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份至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缪圣开谎称自己是被害人的邻居,并以急需用钱的名义,先后骗取六名被害人的现金共计10500元,均用于买彩票等。具体如下:1.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缪圣开在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藕4幢307室,骗取被害人单某(1944年出生)现金500元。2.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缪圣开在温州市鹿城区广化街道新桥头善4幢202室,骗取被害人诸某(1947年出生)现金1000元。3.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缪圣开在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荣新路41弄5幢404室,骗取被害人戴某(1941年出生)现金2000元。4.2016年1月7日,被告人缪圣开在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永强大道116号,骗取被害人温某(1933年出生)现金4000元。5.2017年3月2日,被告人缪圣开在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梅2幢205室,骗取被害人贺某(1932年出生)现金2000元;6.2017年3月5日,被告人缪圣开在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西小区将1幢508室,骗取被害人徐某(1937年出生)现金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缪圣开家属已退出全部赃款归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缪圣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单某、诸某、戴某、温某、贺某、徐某的陈述,证人缪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收条,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圣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缪圣开诈骗老年人的财物,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各被害人被骗钱财已追回,故予以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圣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潘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芳炜-?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