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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鹤壁市星云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牛现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星云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牛现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154号原告:鹤壁市星云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淇河路天天花园院内。法定代表人:栗军海,该公司经理。被告:牛现柯,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鹤壁市淇滨区,现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星云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牛现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庭下和解,原告鹤壁市星云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牛现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星云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鹤壁市星云名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银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