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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2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英秀万隆物流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英秀万隆物流有限公司,阜南县大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京0112执2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英秀万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创业园胜利路40号。法定代表人:杨守付,总经理。被执行人阜南县大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黄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彪,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英秀万隆物流有限公司与阜南县大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阜南县大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阜南县大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阜南县大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本院已委托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人民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阜南县大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K68×××解放牌汽车和车牌号为皖K67×××东风牌汽车。另查被执行人阜南县大件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基本存款账户无存款且长期未使用已成不动户。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果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向本院书面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杨守付到庭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辉审判员 邵 玉 喜审判员 ��陈红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静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