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民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绍中、谢坤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绍中,谢坤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民终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绍中,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坤松,男,195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上诉人陈绍中因与被上诉人谢坤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510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绍中在收到法院预交诉费通知单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经催缴仍不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绍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慕成代理审判员 刘建荣代理审判员 陈 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