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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彭笔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笔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316号之一被执行人彭笔源,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彭笔源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湘08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笔源应缴纳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彭笔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笔源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彭笔源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已于2017年7月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77元。本院查询了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笔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笔源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滕振华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