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长标、詹文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标,詹文政,张惠玉,许天赐,许童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陈长标,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詹文政,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现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张惠玉,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现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许天赐,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许童安,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长标与被执行人詹文政、张惠玉、许童安、许天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陈长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恢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