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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荣与孙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荣,孙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46号原告高荣,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45岁,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孙海平,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32岁,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原告高荣与被告孙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高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海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荣撤回对被告孙海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荣承担。审 判 长  马树枝审 判 员  刘 娜人民陪审员  张少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