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荣与孙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荣,孙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46号原告高荣,男,汉族,1971年2月15日出生,45岁,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告孙海平,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32岁,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原告高荣与被告孙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高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海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荣撤回对被告孙海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荣承担。审 判 长 马树枝审 判 员 刘 娜人民陪审员 张少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