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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刑更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潘建波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建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刑更268号罪犯潘建波,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建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四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核准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粤高法刑执字第51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自2014年6月7日起执行无期徒刑。2012年10月17日投入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2016年9月19日调入江西省饶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建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获广东嘉奖24次,监狱原月表扬1次,单项表扬1次,监狱新表杨1次,以上奖励共折算新表杨5次。本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罪犯的服刑改造情况和监狱的报减意见及依据向社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潘建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潘建波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二○四二年八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甘霖审判员  万细泉审判员  熊静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