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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定万与沈万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定万,沈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定万,男,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沈万昌,男,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申请执行人张定万申请执行沈万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沈万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万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账户上的存款2158.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万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