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雪松、杨小芳诉被申请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松,杨小芳,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599号申请人:张雪松,男,1971年6月9日生,汉族。申请人:杨小芳,女,1976年3月8日生,苗族.被申请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艳梅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新闻路348号1幢2楼1号申请人张雪松、杨小芳诉被申请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雪松、杨小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新闻路文化空间广场地下室B区负一层S-XXX号的房屋(合同登记号:KM2013080XXXXXX),申请人张雪松、杨小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雪松、杨小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新闻路文化空间广场地下室B区负一层S-XXX号的房屋(合同登记号:KM2013080XX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驰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