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特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雷金伟、伍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金伟,伍乐,雷金伟与申请人,伍乐归还申请人,雷金伟可就申请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特281号申请人:雷金伟,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申请人:伍乐,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申请人雷金伟与申请人伍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21日经武义县王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申请人伍乐归还申请人雷金伟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0000元,合计150000元。款分三期履行,即:2017年9月11日前归还2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30000元;2018年2月15日之前归还100000元。若申请人伍乐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则未到期部分视为到期,申请人雷金伟可就申请人伍乐未归还的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明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严淼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