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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倪文波与尹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文波,尹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3413号原告:倪文波,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尹丽萍,女,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文波与被告尹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文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6元,由倪文波负担。审判员  贾幼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