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倪文波与尹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文波,尹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3413号原告:倪文波,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尹丽萍,女,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文波与被告尹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文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6元,由倪文波负担。审判员 贾幼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