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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南支行、王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南支行,王莉莉,安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监1号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南支行,住所地:东营区燕山路478号。法定代表人:徐海军原审被告王莉莉,女,1978年12月39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采油厂一矿职工,地址:东营区。原审被告安勇,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蕾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地址:东营市,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胜南支行与原审被告王莉莉,安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的(2009)东商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解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福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