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行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冯亮、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亮,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2行终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亮,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委托代理人范家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光明路47号。法定代表人夏新,区长。委托代理人郭树军,天津市宁河区建委纪检书记。委托代理人李向国,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亮诉被上诉人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4)宁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4)宁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冯亮。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吕本文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