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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4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庞春容邓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庞春容,邓皓,邓云露,邓光祥,杨红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8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128号。负责人:龚兵,该行行长。被告:庞春容,女,生于1985年11月1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邓皓,男,生于1980年5月1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邓云露,女,生于1995年6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邓光祥,男,生于1982年1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杨红梅,女,生于1987年12月1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诉被告庞春容、邓皓、邓云露、邓光祥、杨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五被告庞春容、邓皓、邓云露、邓光祥、杨红梅的地址未能妥投,也未能提供该五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的起诉。本案预收的案件受理费8810元退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冉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