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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晓琼与邹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琼,邹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琼,女,汉族,1974年10月29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育才巷7号2-3号。被执行人:邹豪,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宝珠巷7号7栋1-4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琼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10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