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宗礼与方晓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宗礼,方晓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918号原告:邹宗礼。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祝江南。被告:方晓田。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宗礼诉被告方晓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宗礼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邹宗礼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晓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宗礼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宗礼负担。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费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