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史功强与胡慕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功强,胡慕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史功强,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慕帮,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燃,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史功强与胡慕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史功强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史功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13执恢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永峰审判员 翟新权审判员 魏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凡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