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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302号申请执行人:陈X。被执行人:陈XX。本院在执行陈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XX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陵支行执行案款3552元,现已兑付申请人案款3552元,本案部分履行完毕。申请人陈X有212216.51元尚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30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