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302号申请执行人:陈X。被执行人:陈XX。本院在执行陈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XX在中国农业银行高陵支行执行案款3552元,现已兑付申请人案款3552元,本案部分履行完毕。申请人陈X有212216.51元尚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30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