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峰与高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峰,高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高峰,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南园居委会高小庙**号*户。被执行人高明星,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解放北大街**号*户。高峰与高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高峰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高明星应支付高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明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高明星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高明星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明星长期外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外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凯捷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皖1221执66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峰与被执行人高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明星拒不履行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1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明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61102021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