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某健、李某树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健,李某树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刑初479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健,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城区,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树,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无业,家住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7)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健、李某树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健、李某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5日9时许,因认为被害人李某1私自侵吞了其钱款,李某2(已判刑)纠集被告人李某健、李某树、“阿某”(在逃)驾驶一辆车去到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清源西路,将被害人李某1强行拉上车,将其先后带到清城区飞来峡镇、清新区太和镇等地,对其进行非法拘禁,并要求其交出钱款。直到9月16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1被解救为止。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健、李某树断断续续有参与其中。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健、李某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李某2、汤某1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某健、李某树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健、李某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健、李某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健、李某树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健、李某树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健、李某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健、李某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李某健、李某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健、李某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健、李某树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放被告人李某健、李某树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肖国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振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