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6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记全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记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6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记全,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主要负责人:李华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静,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记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石记全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在规定的期限内其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记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潇审判员 张伟审判员 高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穆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