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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4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宇与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4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王运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平,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法定代表人:胡小弟,系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宇与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国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人民币88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俊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凤林书 记 员 王四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