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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执4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燕洪与周必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洪,周必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4637号申请执行人陈燕洪,女,汉族,1987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周必友,男,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46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冷 杰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江显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聂 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