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吴武明、杨培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武明,杨培晚,韦云波,李艳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吴武明,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培晚,女,1986年11月2日出生,侗族,住所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云波,男,1969年2月22日,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区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艳妮,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侗族户籍所在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226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韦云波、李艳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韦云波、李艳妮支付赔偿款��金130000元、利息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1950元,合计136950元。但被执行人韦云波、李艳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云波在审计局月实发平均工资为3839.11元、李艳妮在三江县人民医院月实发工资为2273.29元、绩效3900元左右/月,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韦云波工资3000元/月、被执行人韦云波李艳妮2000元/月到法院账户。本院认为,经征询申请人的意见,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武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武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226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民书审判员 侯孟全审判员 潘信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