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吴木根国土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吴木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办事处阳东村渌江大道旁。法定代表人温国战,局长。被执行人吴木根,男,汉族,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7)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执行以下内容:1、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2、缴纳罚款49710元。被执行人吴木根在申请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7日已缴纳49710元罚款。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7)第1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拆除被执行人吴木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案件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吴木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水平人民陪审员 邓春生人民陪审员 吴同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楷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