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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执1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7执1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未按判决书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银行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曹欢庆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