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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4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铁钢与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钢,王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562号原告:铁钢,男,1951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王海龙,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铁钢诉被告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铁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钢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165.00元,由原告铁钢负担。审判员 萨 如 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乌云塔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