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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顾某某,男,1978年4月20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钟某某,女,1972年2月8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本院在执行顾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及时变现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登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