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顾某某,男,1978年4月20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钟某某,女,1972年2月8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本院在执行顾某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及时变现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回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登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