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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淄博华岑经贸有限公司与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永锋淄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华岑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永锋淄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879号原告:淄博华岑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齐艳红,总经理。被告: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永政,经理。被告:山东钢铁集团永锋淄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逄晓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华岑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张钢钢铁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永锋淄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华岑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华岑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华岑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9元,由原告淄博华岑经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巩若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亭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