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市润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60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号关南福星医药园*幢*层*号。法定代表人雷曙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泽雄,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放弃、变更民事请求,收取执行款等特别授权等。被执行人十堰市润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箭区××组门神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时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润联工贸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5月2日向十堰市润联工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十堰市润联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十堰市润联工贸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638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扣留、提取其银行存款以及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