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万红与朱正兴、王瑞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红,朱正兴,王瑞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427号申请人:王万红,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朱正兴,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王瑞清,男,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福德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323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万红申请执行朱正兴、王瑞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正兴、王瑞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对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3民初3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正兴、王瑞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