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2107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丁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彦宏,董事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与被告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博瑞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快乐阳光公司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因非法传播《百变大咖秀》第20130117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1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授权取得涉案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通过其开发的“91视频”客户端软件非法传播涉案节目,损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博瑞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被诉的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在长沙市××区,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没有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因此,本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王力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