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鸿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焯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鸿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梁焯洪,胡凤娟,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鸿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管理区新涌村康宁路二四巷1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85967839。法定代表人:冯昌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焯洪,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凤娟,女,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第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77051383。法定代表人:李宜心。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鸿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焯洪、胡凤娟、原审第三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5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引发本案的根源是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冻结了涉案商品房预收款,从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角度来看,本案由该院管辖更为适合,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从根本上消除矛盾。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虽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依据该管辖条款不能明确具体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源: